山东临沂:出台办法强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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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管干部、正党风、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委、市政府出台《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审计对象、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审计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办法》规定,审计对象除包括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工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外,乡镇(街道)所属单位、村居负责人也纳入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而进一步拓宽了审计范围,实现了审计对象全覆盖。
    
    二是强化了组织领导。《办法》要求,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考核制度,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将评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三是更加注重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办法》规定,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性质、经济责任范围大小及审计复杂程度等,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采取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的形式,有序地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对任职时间不足一年或任中审计后一年之内离任的,以及部门(单位)属于非重要经济或决策部门,掌握资金(资产、资源)量比较小的领导干部,可不安排离任审计,执行离任交接手续。离任交接事项主要包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工程项目、经济诉讼和担保、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以及账面未涉及的其他经济事项等内容。
    
    四是深化了审计内容。《办法》区别不同审计对象,对地方各级党委书记、政府行政首长,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作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及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同时,将领导干部履行县域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依法行政以及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相关内容纳入了审计范围。
    
    五是审计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办法》提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及其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等因素,合理界定其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依据一定标准和程序,经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共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并在审计结果运用上对不同等次采取不同措施。
    
    六是更加注重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办法》强调,实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对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警示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上官跃祥  丁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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