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促进出台新的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5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期,山东省审计厅在对2012年省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监测平台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时,对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了重点关注,促进出台了新的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动了全省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

    审计调查发现,原来的管理办法存在不合理、不细化的地方:一是在项目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不合理。该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到“省级按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安排省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经费,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编制、标准制定、项目评估与验收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审计认为,省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和重点项目进行奖励,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担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因此不应该按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安排省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经费。二是资金管理办法不细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58号)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山东省制定的省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不够细化,未涉及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用能计量、监测监控平台建设资金的申请、审核,不利于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山东省审计厅提出了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审计建议,山东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计建议对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了原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原来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规定,明确提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和资金拨付方式,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李廷)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