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人大出台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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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对提高审计及审计整改工作透明度、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市政府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情况听取对市属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对市级事业组织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市级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办法》要求,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应客观、全面、翔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报告中揭示的重大问题应明确具体的部门和单位、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违纪金额、处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或决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市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完善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就整改情况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通报。市人民政府及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时,市政府负责人、市监察机关、市审计机关、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限期进行纠正。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适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吴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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