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出台意见规范厅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浙江省审计厅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厅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前动员会、进点会、审计实施阶段关键环节、量化分等评价、责任认定、质量控制、审计结果文书、审计整改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原则上按照四个操作规程规定的“一观三化一廉”等一级评价指标顺序逐项进行,可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类型在内容上有不同侧重。对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不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类型的区分和界定。审计报告中需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或现任领导干部)督查整改的问题,审计结果报告一般不再反映;但对一些性质比较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意见》正式实施后,厅本级业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执行《意见》的规定,同时审理部门也将在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意见》的各项规范要求。(王家华 江景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