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制度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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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福建省政府采纳审计部门建议出台并向全省各级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多举措促进生态水电发展,提高小水电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近年来,福建省审计厅组织对闽江、九龙江流域2009-2010年水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报告显示,水电站梯级开发影响流域生态,生态系统退化,流域水质恶化,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控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缺乏对监控数据的管理等问题,审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议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根据环境容量有序开发,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小水电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意见》要求,一要认真做好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积极推进327座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对符合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应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电量上网、电价审批等相关手续。对符合防洪安全但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进一步充分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政府予以认定,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又不能进一步整改的,由设区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要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环保的新建水电项目。水电站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规划环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位于未经规划流域的水电站开发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审批建设。继续严格控制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新建项目,除以防洪、供水、灌溉等为主兼顾发电的水资源开发项目外,未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审查同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具新建水电站项目相关核准、审批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水电项目的监管,依法对项目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未经核准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三要稳步推进现有水电站技术改造。支持现有水电站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送出工程、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改,实施增效扩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水电能效,改善水环境。新上技改项目应符合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满足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等条件。对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水电站,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延续运行年限的申请,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四要规范水电站上网电价审批。物价部门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并网批复、购售电合同和有关成本资料,审批水电站上网电价。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出台之前各级审批的小水电项目,符合安全论证和环保要求的,物价部门直接审批上网电价;属越权审批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出具意见,物价部门审批上网电价。

    五要大力发展生态水电。各级环保部门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利部门、经贸部门分别牵头指导和督促各水电站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对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环保、经贸、电力等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减上网电费、解列等经济手段制裁。有关市县要适时组织受石材行业或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的水电站库区进行清淤,并及时清理垃圾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优化电站梯级调度,发挥电站径流调控效应,通过蓄丰补枯,有效提高枯水期流量。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福建省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优先支持水电站开展碳汇金融,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积极开发碳汇金融理财产品,为水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要进一步理顺水电项目管理机制。省水利厅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省经贸委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涉及水电站运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支持水电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动协会发挥技术支撑、沟通协调作用。水电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和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郑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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