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江都区: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来源: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11月初,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是江都区政府在2005年出台的《江都市财政性、公益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而成的。《办法》针对近年来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所发现的亟待从源头上根治、从制度上规避、从责任上追究的问题,立足五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一是立足政府投融资管理,完善审计范围。《办法》在审计范围上涵盖了区、镇两级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或者以上述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是立足突出审计重点,完善审计方式。《办法》在审计方式上作了细化,明确工程决(结)算审计原则上由审计机关进行,对小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者社会关注的重要项目,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领域的重要或共性事项可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典型项目可以进行绩效审计。

    三是立足提升审计效果,完善审计成果运用。《办法》在审计成果运用方面作了强化,要求建立并落实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制度,审计与纪检、检察、公安、财政等机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协查制度,审计结果与政府采购、招标挂钩制度,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挂钩制度,以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四是立足防范审计风险,完善合同管理。为抑制高估冒算,《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按照合同价款预留不少于15%的工程款,对审计核减率高于10%的施工单位,给与承担全额审计费用、扣减一定比例的审定工程结算款等经济惩处。

    五是立足齐抓共管,完善与其他投资管理文件的衔接。《办法》将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投资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明确实行审计准入制度,对资料真实、合法、完整、齐全的项目开展审计,对不符合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暂不安排审计。(冯树武)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