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出台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来源:安徽省淮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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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出台《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淮南资源环境审计监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乃开全国先河。

    《办法》规定: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及资源环境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源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情况,有关资源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管情况。二是资源环境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计资源环境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揭示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资源环境项目建设与运营情况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建设和目标完成情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应当依法进行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的其他情况。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资源环境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实施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合审计、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与通报、审计整改与审计结果利用等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管理的目标任务,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采取直接审计,或组织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等方式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建立资源环境审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资源、环境、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资源环境审计活动。同时指出,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联合审计、联动审计、专业审计融入等方式,在开展财政、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经济责任审计对涉及资源环境事项进行审计。

    据悉,该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淮南市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两型城市建设、实施“四争”战略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将成为淮南市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指挥棒”。(崔燕   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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