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审计助推政府出台文件加强财政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来源:湖北省大冶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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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省大冶市审计局积极发挥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认真剖析当前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日,大冶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融资资金管理的意见》,全面加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追加、融资平台管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
    
    一是加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本级专项资金实行切块管理,各主管部门汇编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文本,报市长办公会审批;日常拨款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并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项目由于当年未实施或未完工,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当年未实施并在以后年度不需实施的,市财政可收回专项资金预算。
    
    二是规范预算追加管理。全市财政收支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追加预算支出。确需年中追加的支出实行月度会审制,由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提交追加支出报告,市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每月组织预算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本月追加预算支出意见进行评审,并报市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集中一次性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追加支出,直接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三是规范融资平台管理。市政府融资平台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结构,编制融资计划报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财政部门汇总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各融资平台融资利率必须由分管市长把关,报市长认定,重大项目报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认定,资金支出不得支付融资平台人员及工作经费。意见强调,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融资平台的审计监督,年终组织对各融资平台融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是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市直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实行审批制,并明确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纪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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