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提出七条要求严格防控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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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近日,江苏省审计厅出台《关于加强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七条具体意见,要求全省审计机关严格防控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落实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主要领导对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投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投资审计的人员要对所负责工作事项承担相应廉政责任。派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投资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明确,要切实保证投资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投资审计的范围,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退出可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具有管理咨询性质的直接审价事务,不得直接参与投资建设决策和管理,不得代替建设单位驻场履行造价管理控制职能。

    《意见》要求,要狠抓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审计机关要完善党风廉政惩防体系建设,针对投资审计廉政风险关键环节,加强事前教育,及时揭示风险点,发出预警提示,落实防控措施。上一级审计机关每年要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和投资审计分管领导进行廉政提醒和督查;要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定期轮换投资审计的分管领导。投资审计部门负责人任职5年、投资审计人员在现岗位工作8年,应当轮岗交流。跟踪审计的投资项目,实行主审人员年度轮换制;要严格规范购买中介服务行为——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要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违规擅自组织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还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要科学确定利用社会中介的方式,合理配置审计组中的外聘人员,确保审计机关在编人员能有效组织投资审计项目。对聘用的中介机构要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者,禁止参与投资审计项目投标,对已入中介库的,应予以剔除。(肖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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