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出台极具本地特色的审计业务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从今年1月开始,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正式施行审计业务操作规程,该规程在总结多年来全市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全市审计人员意见,研究酝酿半年之久,讨论修改10余次,于去年12月31日出台,是极具温州审计特色的具体审计业务操作指南。据了解,这是全省率先出台的全面规范审计业务操作的规定。

    该《规程》共分五章一百四十四条,从审计人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业务会议,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审计报告的编审、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审计整改检查等多方面对审计业务操作作出了全面规范,同时明确了审计承诺书、审计取证单等9种文书参考格式。

    具体有以下几个特色:一是建立了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准入机制。规程明确规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由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高级审计师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审计项目应当由审计师及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参与过5个以上审计项目的人员担任。二是界定了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定权限。规程规定,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一般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三是明确了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规程规定,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办公室、监察室、审理部门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由经责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四是确立了审计公告告知制度。规程规定对计划确定公告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对象“正式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

    该规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应负的责任,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落实到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规避了审计风险。(张朝晖)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