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3月1日起正式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终身追责制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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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提出,实施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该条例主要目的是为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中政府的管理责任,明确实施针对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

    近年来,浙江省围绕中央关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加强对资源管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情况的审计,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生物多样性调查,实施了杭州湾海洋环境调查,关注相关政策落实、资金征管等情况,重点揭示违法违纪、破坏环境等问题,维护国有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深入研究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等,不断深化资源环境审计,力争取得更好成效。

    针对环境资源相对稀缺,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浙江除了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外,还以法律法规形式将自然资源保护责任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在该省人大去年5月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中,将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八种审计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包括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将审计结果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蔡加胜 江景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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