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采取“四复核”规范投资审计 力促防险提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来源:贵州省福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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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审计局采取“四复核”措施规范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审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审计机关内部三级复核。认真执行三级复核,首先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第一级详细复核,第二由固定资产投资中心主任进行第二级复核,最后由分管领导进行第三级复核。在复核过程中要求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实行三级复核,使审计项目能够有至少三组不同人来复查工作记录,最大程度避免工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监督复核。采取将部分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来完成,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审计情况进行复核把关,同时,将审计机关审计的投资项目让中介机构来进复核。通过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互核,达到相互监督,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是中介机构与中介机构竞争复核。对入库的32家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机抽取审计项目对中介的审计情况进行跟踪纪实,时时掌握中介机构的情况。对审计情况采取请中介机构之间相互复核的方式进行,一是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审计成本,二是中介机构之间形成相互竞争的机制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三是在互核过程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相互监督。

四是评审机构委员会的集中复核。为从制度上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作以及阳光审计,在“十二五”期间该局相继拟定并出台了《福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泉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并从住建、财政、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选派相关的专业人员成立了福泉市评审委员会,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审计,都要通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4年至2015年通过审计共核减高估冒算的政府性投资资金达3.5亿元。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建设资金安全运行。(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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