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大制订出台《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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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咸宁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

《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听取和审议市审计局受市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决议或形成审议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听取市政府作的《关于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监察局受市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市直单位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处理情况的报告》、部分被审计单位作的《关于本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多途径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措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要求市政府根据各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确定作《关于本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名单,并于每年11月报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所作整改报告进行审议,开展满意度测评,对获得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人员50%的,确定为满意度测评未通过,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办法》强化了监督问责。要求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网站上对社会公布,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对未通过满意度测评的被审计单位,要求必须继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测评,第二次测评未通过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其他监督程序,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工作落地生根。(张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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