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计厅出台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来源:广西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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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这是该厅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精神,积极构建依法审计理念的一大举措。

《工作制度》所称的负责人包括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以及其他负责人。明确了按照“谁分管、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审计署认为需要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工作制度》规定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实施审计项目引起诉讼的相关审计业务处为应诉承办单位,厅法规处负责协助;行政复议引起的,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审计局为应诉承办单位,厅相关审计业务处、法规处负责协助;起诉自治区审计厅不作为的,由厅法规处为应诉承办单位,厅办公室、相关审计业务处负责协助;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有异议的,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工作制度》要求法规处负责行政应诉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办理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组织审核应诉承办单位草拟的答辩材料或者上诉材料;根据诉讼事项需要,提出出庭应诉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代理人人选及诉讼代理费的建议。(康立鹏 黄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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