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推动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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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日,江苏省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等作了全面规范。

根据办法,该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审计部门进行的、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审计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的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应当征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同意。

针对目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屡审屡犯”的现象,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工作报告时,认为整改不力的或者整改情况不符合实际的,应当专题听取和审议发生问题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后,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表决结果,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市财政部门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开。(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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