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来源:江苏省扬州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规定》。《规定》明确了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审计整改、审计公开、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的监督内容,为更好地监督和支持审计工作,推动审计工作监督制度化、长效化,形成人大审查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的合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方面,《规定》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突出上年度审计整改情况、市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专项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审计移送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情况、审计建议等7个方面内容。同时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5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对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610日前就需要进一步审计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620日前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专项审计监督方面,《规定》要求,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地方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政府性主导的投融资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内容。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应当覆盖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兼顾二级预算单位;财政项目资金的审计,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应当覆盖所有财政项目资金。

对于绩效审计监督方面,《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期绩效审计规划,统筹安排阶段性重点任务,突出系统性、连续性;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制定年度绩效审计项目计划;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且工作目标与绩效目标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开展绩效审计;要创新绩效审计制度,完善绩效评价标准,从制度和管理层面,发现和分析某一领域或者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实现绩效审计的目的。

对于审计整改监督方面,《规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专题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查批准市级决算后,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任务、目标、时限、责任部门、单位等;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与常委会对市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相对应,主要包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跟踪调研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审计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及其他内容等。

对于审计公开监督方面,《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计工作报告后15日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15日内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表决结果,在15日内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

对于责任追究监督方面,《规定》指出,市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报告审计及审计整改情况的、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等5种情形,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孙文)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