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出台办法加强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监督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湖北省黄冈市审计局出台《黄冈市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加强管理监督。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辅助审计工作。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指出了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咨询、专业性技术性咨询等8类符合条件的审计项目;二是明确了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等;三是建立了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和个人必须经过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社会公示,民主选定,签订受聘合同等严格程序方能进入备选库;四是阐述了审计项目社会服务机构的选定方法,主要是从备选库中产生,采取现场随机抽签、现场签字、现场确认服务项目的方式进行;五是规定了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金额及方式,并对受聘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出相应说明。

《办法》还强调,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审计资料,并对其审计、鉴定结果进行业务复核。要对入库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进行一年一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保持备选库的相对稳定,实行“退一补一”。要组建由纪检、人事、法规和业务部门组成的联合专班,加强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胡文丹 柯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