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制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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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日前,重庆市审计局制定了《重庆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2条,就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追究的情形、处理程序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突出全员责任。《办法》规定参与审计项目的所有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规审理人员、分管局领导、局长,都应当按照审计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质量责任。

二是细化责任类型。《办法》结合重庆审计工作实际,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审计质量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项目参与人因其决定、授意、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的产生,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指对审计项目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责任的项目参与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监管责任;领导责任指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负有审核、签发等职责的项目参与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每一个质量责任主体都可能因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促使审计人员依法严格规范履行职责。

三是明确倒查机制。《办法》规定发生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实行质量责任倒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即谁决定谁负责、谁犯错谁担责,找出质量错误的最初环节和行为人,认定为直接责任,再根据质量控制流程和工作职责,对相关项目参与人认定其负有的监管责任、领导责任。

四是完善追究形式。质量责任追究形式与相关问责规定对接,与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相对应,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诫勉、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等多种方式追究责任,达到惩前毖后、教育提高的目的。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对规范审计人员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审计成效、防控审计质量风险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雷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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