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武汉办建立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来源:审计署武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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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抓好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规范督办行为,日前,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出台了《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对督办事项的范围、办理及督办职责分工以及工作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所指的督办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审计署领导交办的事项、审计署发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办党组和特派员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办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事项等。《办法》规定,各个重要事项经办领导批示后都要逐一进行登记,包括事项内容、领导批示要求、限时办理时间、承办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员。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必须做到专人负责,抓紧办理,保证质量,及时反馈。督办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事项登记并负责及时提醒和落实情况质询。每个月要将所有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报告各位办领导,每个季度要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全办范围内通报。(彭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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