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上海办制定审计组成员公务回避的规定
为了保证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廉政建设,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审计组成员公务回避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需要回避的范围、回避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规定要求,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可能发生审计关系的人员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对审计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同学或朋友关系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审计公务回避。
该规定明确,需要公务回避时,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审计组长、主审、兼职廉政监督员提出回避要求;副处级以下干部(含副处级)由本处室或牵头处室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分管办领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审计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分管办领导、本处室调整审计工作安排。
该规定提出,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关系。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负责审计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因未回避给审计工作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将为维护审计公正和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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