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兰州办积极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9日】
【来源:审计署兰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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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严格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审理制度,确保审计质量不断提高。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该办要求审计人员提高对推行审理制度的认识,通过对审计项目的审理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审计业务管理方式,由偏重于事后监督向事前与事后监督并重转变;二是审计质量控制对象,由偏重于结果控制向结果与过程控制并重转变;三是审计结果审核方式,由偏重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与形式性审核并重转变。也就是要逐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质量控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一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特派办的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是对相关的审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将项目审理情况纳入审计质量考核体系,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形成有效的考核制约机制,最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三是对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复核办法等进行清理,将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进行废止,同时对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范,以提高审理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保证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明确责任

    为全面提升审理的质量和水平,该办组织开展了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培训中,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试行办法和该办制定的实施意见等进行了重点地讲解和学习,并对审计过程中每一阶段开展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操作要点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具体的操作规程,同时对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通过培训,使审理人员对审理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四、创新审理方式,实现全过程控制

    一是明确每一位审理人员所负责的业务处室,审理人员结合各自分工,注意收集和积累相关的项目资料,做到提前介入,有所准备;二是做好与业务处的沟通协调工作,随时保持与业务处的联系,积极参与审计项目全过程,开展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全过程的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控制水平;三是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审理人员深入审计现场积极开展现场审理,使审计质量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提高审计质量控制的效果。(董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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