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西安办实行“大审理”强化审计质量“闸门”作用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7日】
【来源:审计署西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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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积极探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和途径,制定了《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规则》,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实行“大审理”,即审理范围大、审理介入早、监督过程长,以强化法制部门作为审计业务质量“闸门”作用,全面提升审计业务质量。

    审理范围大,初步实现了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信息的“四审”局面。2009年,该办将原仅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形式性复核转变为对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实质性审理,核心是突出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的管理和控制。2010年伊始西安办又将审计信息纳入审理范畴,并明确审理后信息必须经分管法规处办领导审核。目前,该办已初步实行了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信息的“四审”局面。

    审理介入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该办结合实际,审计项目审理介入早,分四步骤实施。“一审”,审理实施方案的编制,在审计组起草好审计实施方案上审计业务会之前,提交法规处审理,及时完善实施方案的不足之处。“二审”,审理实施方案的执行,审理人员进行审计现场审理,审查审计组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是否偏离其既定的审计方向。“三审”,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支撑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计证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以确保审计结果类文书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定性恰当。“四审”,审理审计信息,根据审计组需要,在审计全过程均可向法规处提交审理,及时修正完善,确保审计信息质量。该办实行“大审理”,既重视审计报告阶段对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证据的审理,又重视审计准备阶段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更重视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尤其注重审计全过程中对审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努力把好审计项目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切实发挥审计实施方案的“施工图”作用、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预防、揭露及建设性作用。( 朱长伟  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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