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南京办坚持“四个关注”扎实推进项目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8日】
【来源:审计署南京办】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促进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去年以来,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在推行项目审理制度过程中,坚持“四个关注”,项目审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从实行项目审理制至今,该办已对16个项目进行了审理,出具各类审理意见书32份,提出近200条审理意见建议并基本都被采纳,较好地防范了审计风险。
    一是以“主审竞争”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从去年财政一体化项目开始,该办引入“主审竞争制”。在组织大家进行实施方案演示讲解中,法规处通过竞争者思路的优劣对比和长短互补,重点关注审计目标是否在署订工作方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审计选点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事项是否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突出了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步骤和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任务分工是否明确等。对融合了各实施方案优点的最终方案,法规处还再次对其进行审核,并报经项目分管办领导审批。目前,该办已有13个项目实施了主审竞争,49人次参与了竞争,这对激励相互学习借鉴,促进优化完善实施方案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审计项目的成功实施和后续审理时对照实施方案逐一追查问效夯实了基础。
    二是以审计现场检查为关键点,重点关注实施方案的落实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为了促进现场审计有法必依,同时提前熟悉了解项目情况,为项目后续审理打好基础,该办积极实施重点项目现场检查制度,根据各项目审计小组撤点时间制订现场检查时间计划安排表,在撤点前进行现场检查并参加现场交换意见会,重点关注实施方案的执行、一级复核的力度和审计证据的支撑力度,促进实施方案的执行和取证资料的充分完善,尽量避免现场结束后实施方案中列示的主要内容无正当理由尚未实施,以及因审计证据不足导致问题定性出现重大偏差等情况的发生;并动态关注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敏感事项,建立相关反映与报告渠道,促进重大、敏感问题审深审透。
    三是以审计业务会议为聚焦点,重点关注问题认定的合法性。该办推行两级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一级是审计组业务会议,在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送交法规处审理前,项目分管办领导以审计组长身份,召集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商讨研究每个事项定性的合法性与恰当性,并形成业务会议纪要提交法规处审理,以合理界定审计责任和审理责任;另一级是全办审理委员会会议,在对代拟稿审理完毕后召开,由特派员主持,所有的办领导以及相关委员、项目主审、项目审理人员参加,就审理意见逐条展开深入讨论研究,重点关注每类问题的定性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恰当,组织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并比对各阶段报告反映问题的变动情况以及变动的合理性,点评项目实施与项目结果的优点与不足等。
    四是以审计报告审理为着力点,重点关注审计风险隐患和实现审计目标的全面性。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后续报告代拟稿起草编制最重要的基础。为防范征求意见稿的风险,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法规处对其进行第一阶段审理,主要侧重于审查取证资料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事实和结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审查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报告,记录的审计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等。对审计报告代拟稿的审理也即第二阶段审理,主要是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逐一对照进行追查和评估;审查审计组意见的恰当性,反馈意见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是否正确和适当;审查审计处理处罚的恰当性,比照同类项目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实现由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审查审计数据的逻辑关系,比对不同阶段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关注审计数据之间的一致性与变动的合理性;审查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审计结论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及与国家发展规划不相符,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审计人员进行深入研讨,必要时向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促进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性作用。(陈维琴)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