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哈尔滨办努力推进审计质量控制从形式迈向实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来源:审计署哈尔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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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办围绕审计工作中心,积极探索审计现场质量控制方式,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质量控制从形式到实质的根本性转变,使审计质量控制真正成为审计成果质量提高的“保护伞”和“助推器”,审计项目的实施绩效也有了长足进步。
    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会议审定制度,强化审计实施的源头控制。审计项目的成败,实施方案是关键。哈尔滨办在总结近几年审计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部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必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明确要求。审定时,审计组要根据办内制度规定,回答通过调查了解确定的重点审计事项和理由、通过审计要达到的具体成果目标、审计延伸单位和市县的名单和理由、具体审计措施和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的可行性等一系列问题,促进审计组不断深化对项目的认识,积极提高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的试行,各项目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质量明显提高,目前正在开展的财政审计大格局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全部一次性通过会议审定。
    建立重点环节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审计实施的过程控制。对审计现场的控制是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实施方案的好坏,要通过现场实施来验证;审计结果的质量,要通过现场控制来保证。为此,哈尔滨办在加强审计组自身审计现场控制的同时,还加大了法规处、办公室对审计组现场管理的控制力度。一方面,法规处人员不定期深入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依据,对照核查审计组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事项和进度安排,并督促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加强对审计组执行方案的监督。另一方面,办公室、法规处按照行使审计权限审批、重要事项督办等办内制度,严格审批审计组查询银行账户、封存资料资产等审计行为,督促审计组及时履行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法定审计程序,依法约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建立审计报告预审理制度,强化审计实施的结果控制。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哈尔滨办明确要求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法规处审理人员必须深入审计现场,对照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关键资料进行预审理。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没有完成的,责成审计组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审计取证不充分的,责成审计组进行补证;事实表述不清楚、审计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与审计组协商完善。实践证明,预审理制度不仅有助于审理人员更充分地了解审计实施情况,减轻审理机构正式审理的压力,更重要地是能够尽量把一些不可逆转的质量问题消灭在审计现场,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张琦 吴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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