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办修订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保障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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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增强审计业务会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重新修订了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成果水平提供制度保障。重新修订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扩大了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议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范围的覆盖面,将办内完成的所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全部纳入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议范围。

    二是细分了审计业务会议的类型。将审计业务会议划分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两种类型。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审议,由特派员主持,全体办领导、法规处、办公室、人教处、计算机审计处等综合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主审、法规处审理人员等参加。小型审计会议对非重要审计项目或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议,由办分管领导主持,法规处负责人、审计项目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主审、法规处审理人员等参加。

    三是制定了重要审计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重要审计项目,是指在审计署下达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影响较大、审计覆盖面较广、署领导重视的审计项目。重要审计项目由法规处根据署下达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确定为当年重要审计项目的建议,征求各业务处和分管办领导意见后,经特派员会议研究后确定。

    四是明确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重点内容。审计业务会议应重点对审议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议;还应明确对重要审计事项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五是完善了审计业务会议的规则和程序。审计业务会议由相关业务处和法规处共同提请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

    此外,还明确了审计业务会议的筹备程序、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等事项。(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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