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办重新制定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9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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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细化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加强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立案查处情况的跟踪了解,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为提高审计移送处理工作质量奠定了基础。

    一是明确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内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事项等内容。

    二是规定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移送方式。对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业务处根据移送处理事项的内容和违纪金额,可以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单位进行移送,或通过重要审计情况等形式向审计署反映。

    三是完善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程序。业务处在办理移送处理事项之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办领导同意,通过法规处协调与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会商;会商后,业务处拟定相应审计业务文书,送法规处审理,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按该办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有力保障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质量。

    四是建立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跟踪了解制度。业务处在相应审计业务文书出具后,应及时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若口头联系无效,应书面征询,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于跟踪了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了解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了解报告及有关材料要及时归入相关的审计项目档案。同时界定了法规处和业务处在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跟踪了解过程中的职责,以确保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到位。

    五是细化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了解报告等的具体格式。根据整个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了解过程,制定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了解报告、征询移送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函、征询移送事项查处落实情况函等文书的具体格式,并对每个文书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予以解释说明,切实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跟踪了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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