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南京办夯实法制管理工作基础促进审计质量控制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来源:审计署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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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防范风险、提高质量,日前,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从清理、完善账户查询通知书、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以及案件移送处理书等各种基础性管理台账入手,细化审计法制工作作业流程,严格各项业务管理,初步实现了“明、细、清、了”,做到了“一口出、一本清、一支笔、一条声”,切实做到了未雨绸缪、防范在前,取得较好的效果。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办共出具审理意见书32份、审理会议纪要16份、审计移送处理书7份以及账户查询通知书261份。经过认真清理,全部做到了件件有落实,无一例出现审计风险。

    一是坚持“一口出”,建立处室归口管理和专人负责制。作为该办查询通知书、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以及案件移送处理书等各类基础文书的归口管理部门,法规处指定专人负责上述文书的台账管理、流水编号、领用缴销,并及时存档。以查询通知书为例,法规处统一负责查询通知书的制作、登记、编号、发放、存档及相关缴销手续,业务处室在审计过程中,如需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情况,需到法规处办理查询通知书申领手续,未经法规处审核不得申领。明确规定查询通知书仅用于审计项目,不得将领取的查询通知书用于非审计项目或者所申领审计项目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同时,业务处室也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处室的查询通知书,建立处室内使用登记台账,定期接受法规处的检查。

    二是落实“一支笔”,实行重要文书“一把手”签发制。除审理意见书由法规处负责人签发外,查询通知书、审理会议纪要、审计移送处理书均需由特派员或受其委托的分管办领导负责签发,否则无效。为进一步规范查询通知书的使用,防范审计权力扩张,促进依法审计,该办还加强了查询通知书领用环节的内部审核力度,提高了对外使用环节的限制条件。审计人员在对外使用查询通知书时,除各项要素需填制齐全外,还需同时具备审计通知书、介绍信、工作证,四项缺一不可,有效地加强了审计机关的自我监督。

    三是实现“一本清”,及时跟踪文书的办理落实情况。审理意见书和审理会议纪要签发3日后即对业务处室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将审理效果落到实处。审计移送处理书签发30日后,向受理移送部门跟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分类统计办理结果,对反映移送事项出现重大偏差或错误的依法追究质量控制责任。加强对查询通知书的缴销管理,规定业务处室在审计项目结束后30天内办理缴销手续。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查询通知书的缴销工作列入法规处审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年末在全办大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四是保持“一条声”, 确保制度制定及执行的一致性。基础管理工作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心,更需要前后一致的制度作保障。制定出明确具体、无歧义的规定是该办在法制基础管理工作上的一贯宗旨。近年来,该办相继制订了各种规范基础管理工作的制度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了相应修订,核心内容基本保留,实现了制度制定层面的一致性。同时,加强对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业务处共同组织学习新制定的法制管理类文件,吃透精神实质,掌握规定要求,实现制度理解层面的“一条声”。在制度执行上,始终严格贯彻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对各个部门和人员一视同仁,绝不厚此薄彼,并定期通报具体执行情况。(张瑞来  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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