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案件移送做好五项工作切实履行审计职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在案件移送中扎实做好五项工作,不断提高案件移送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一是准确把握移送标准。该办明确提出,案件移送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必须坚持原则,根据违法违纪事实产生的背景、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出是否移送、如何移送的决定。要求各业务处在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对相似背景下发生的同类违法违纪问题,要运用相同标准,按照同一尺度进行判断;要求法规处在审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其证明材料时,要关注不同业务部门相似问题的处理标准是否统一,处理尺度是否一致,以免发生厚此薄彼(该移送不移送,不该移送却移送)的现象。
    
    二是正确选定移送部门。一是正确选择具有直接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前,该办要求业务处在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时,要连同法规处,依照相关法规和职责准确界定接收部门,不能张冠李戴;二是避免发生“轻责重移”问题。该办要求业务处与法规处严格按照“问题性质与相应责任对等”的原则提出移送意见。例如,不能将只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能将只能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问题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等等;三是移交的经济案件要注意区分公安、检察部门的权限。既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也不能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部门处理。
    
    三是严格审定移送权限。该办强调,业务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前,必须认真审视特派办的职权范围;法规处对业务处提交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必须严格依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核实拟移送案件是否在特派办的权限范围内。对权限规定不明的,要求法规处积极向法规司咨询,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出现越位履职、越权移送的情况。
    
    四是深入开展移送审理。该办规定,凡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业务处必须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其取证材料全部提交法规处审理。审理时,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拟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恰当、文书格式是否符合审计署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模版要求。对事实尚未查清、取证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不能找到相应法律规定或党纪政纪规定的所谓“案件”线索,一律不予移送,以维护被移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切实加强后续跟踪。审计移送处理书发出后,该办要求业务处和法规处要做好跟踪工作,定期了解接收单位对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对移送时间较长而无情况反馈的,业务处和法规处更要持续关注,必要时还要进行审计回访。凡因特派办原因造成移送时间较长而接收部门无法及时反馈情况的(如接收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办审计定性不准、审计结论有误等),业务处和法规处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对审计证据充分、审计定性准确而长期未予查处的,要及时提醒接收部门尽快查处,必要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确保案件移送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为实现国家良治服务。(谢新年)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