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认真贯彻落实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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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认真组织审计干部学习《审计署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试行)》,并紧密结合实际工作,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审计署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的通知,要求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审计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做好审计质量控制工作。
    
    一、以学习为契机,结合两项制度,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办法》对审计业务组织实施、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编审等岗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涉及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处负责人、审理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办公室编审人员、办领导等各个层次的人员,体现出审计质量控制“全面覆盖、关口前移”的特点,如对于复核环节发现的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问题,要一并追究审计人员、审核人员的责任。该办《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明确了多个业务处联合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中各业务处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了重大审计项目中审计小组组长和审计组组长的责任。该办要求干部职工要将《办法》与国家审计准则、该办《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三者结合起来,对照检查自身是否已熟练掌握相应岗位质量控制职责要求,是否存在质量意识不强、监督和服务工作做得不到位的情况,并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
    
    二、以领导为标杆,做到三个带头,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该办明确提出办、处两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为一般干部树立标杆,做出表率。一是“带头学”,办、处领导要带头学习,审计组组长、业务处处长要组织审计组成员、处内同志认真讨论,努力营造“审计质量,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二是“带头做”,审计组组长授权审计组副组长、主审履行审核职责以及业务处处长委托审计人员履行复核职责时,要按照《审计署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授权和委托事项负起责任,做到授权不放权,委托不推脱,杜绝发生审计质量事故;三是“带头查”,办领导前往审计现场时要亲自抽查审计取证材料与审计工作底稿,现场检查学习效果。
    
    三、以预防为重点,围绕一个中心,扎实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该办强调审计质量控制重在预防,要求各审计组、各业务处按照《办法》和该办《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办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审核责任、业务处复核责任明确到人,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要承担审计工作底稿编制错误、审计事实描述不清、审计证据收集不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法规处要加大审计质量检查力度,并针对日常审理、现场检查和该办办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发现的问题,在办内进行通报,督促国家审计准则、《办法》和该办《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落实。(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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