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整改 落实责任 审计署长春办制定审计整改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来源:审计署长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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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的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认真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日前,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办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整改的相关要求,结合该办实际,研究制定了《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审计整改检查办法》,从三个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落实了审计整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为高效推进整改检查工作提供保障。一是成立审计整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和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整个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管理。二是明确审计组、业务处和法规处的责任内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可以适时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结果出具后,业务处应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执行审计决定,并向公安、检察、纪检监察以及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跟踪了解移送事项的处理情况。法规处应结合上一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以及业务处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拟定全办年度审计整改检查计划,开展实地检查。
    
    二、确定了审计整改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报告编写要求,为有序开展整改检查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一是确定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等。二是规定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开展整改检查。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实地检查主要针对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整改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审计项目,以及其他重点审计项目。三是规定审计整改检查完成后,应当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及原因、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等。
    
    三、规定了对检查发现的审计整改不到位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程序,确保整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规定对检查发现的审计决定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审计决定应予执行未予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应当经审计整改检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二是对于审计决定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由主办业务处重新代拟审计决定书,法规处审核,分管办领导审核,特派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特派员签发。三是对该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时限终了不予执行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责令限期执行期满后,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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