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济南办积极推进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来源:审计署济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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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责,促进提高审计人员办案水平和层次,提升审计成果和质量,最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认真总结近年来在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了《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准则相关内容。《办法》共分八章23条,对国家审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分别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计方法和措施、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审计结果报告和移送处理、技术方法和经验交流、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资料储存和对外宣传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整个查处过程中的工作要求,对审计工作中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更具有指导意义。

    二、强化了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法》规定对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组织和分工负责制,要求成立办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制度和办法,指挥、协调审计组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同时建立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联络、协作机制,通过及时沟通和相互配合,提高案件线索的立案率和结案率;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业务指导与工作支持,有助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三、强调了对审计成果运用的方式方法。《办法》对审计结果的报送、需依法移送处理的事项,根据法定审计权限和审计署的相关规定,从报送形式、移送处理途径、与对口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审计组在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具体操作,促进审计成果合理合法和有效利用,实现审计成果最大化。

    四、强化了考核和问责制度。《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有关审计质量控制、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的规定,保证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质量。对于审计成果突出、工作成效较好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审计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负面影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促进审计人员充分发挥审计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王萍 冯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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