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三项举措力推研究型审理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0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结合审计法制工作要求,制定三项措施,力推研究型审理。
    
    一、以理论研究为抓手,提高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审计发现的问题如何定性不仅需要审计人员认真思考,而且需要审理人员深入研究。该办针对法规处人员学历高、工作经历较丰富、不少同志还取得了一定的专业任职资格的实际,要求法规处同志更加重视理论研究,提高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认真撰写研讨论文,要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更多的审计论文;二是积极争取研究课题,要求法规处年内至少完成一个研究课题。目前,该办法规处正参与实施云南省一个研究课题的起草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办内课题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以深度介入为支点,奠定研究型审理基础。研究型审理的前提是审理人员全面掌握审计情况,包括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相互之间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不同看法。该办要求审理人员尽量做到“三个参加”:一是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反馈意见,多角度多侧面了解审计发现问题的实质内涵;二是参加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的业务讨论会,听取不同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看法,从审计人员的讨论中汲取灵感,深入把握审计发现问题的本质属性;三是参加分管办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听取办领导与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重要问题或线索的意见,以更好掌握情况便于审理时对照取证材料进行研究。
    
    三、以审理会议为载体,打造研究型审理平台。审理讨论是集思广益形成正确审理意见的有效方式,审理会议是审理讨论的最佳载体。该办对审理会议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所有审计项目及重要审计信息尽量经过审理会议讨论;二是审理讨论前,负责审理某个审计事项的人员要认真查找政策法规,深入研究,以便集中讨论时更好地发表审理意见;三是审理会议可吸收参与项目审计、起草重要审计信息的审计人员参加,涉及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审计业务问题时,还可邀请相关处室的业务骨干参与;四是审理会议讨论时,要充分激发审理人员的思维,营造良好的思辨氛围,以更好地提升审理会议的质量,达到以会代训、以会促研的目的。(彭洁)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