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审计案件移送突出四个特点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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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案件移送对遏制违法违纪行为、树立审计权威、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案件移送始终注意突出四个特点:
       
    一是突出独立性特点。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该办强调业务处、法规处在办理案件移送时要保持正直品质,秉承公正特性,完全根据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作出是否移送以及向谁移送的决定。只要审计揭示的个人违法违纪问题满足审计署规定的移送要求且有权移送,就必须坚决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要求法规处要统一移送尺度,把握移送标准,避免发生相似问题移送处理方式不同的情况。
    
    二是突出法定性特点。依法审计、依法移送是法律法规对审计移送的基本要求。该办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审计案件移送必须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做到移送依据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受害客体清楚,后果已经产生或至少可以清晰预见。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出现小题大作,将个人违纪问题当作违法问题移送的现象;不能出现以纪代刑,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移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现象;不能出现以罚代移,对存在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罚款了事而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
    
    三是突出谨慎性特点。谨慎性是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在判断与认定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具有的起码的职业素养。正因如此,该办对个人问题的移送向来十分慎重,明确审计人员在案件移送时必须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审计事业的发展负责和对个人及其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对照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扎实取证,准确定性,正确选择拟移送的处理机关,凡移出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取证充分、定性准确,必须经得起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是突出快捷性特点。一旦发现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立即在全办范围内调配审计力量,要求业务处在最短的时间内查证完毕。一旦审计取证材料能够支持审计认定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时,立即提交法规处审理、办公室核改、办领导签批,以防发生违法违纪人员合谋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甚至偷逃而给司法侦察、纪检监察调查增加难度问题的发生,并达到快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目的。(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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