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成都办制定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细则 加快青年干部培养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来源:审计署成都办】
字号:【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干部培养工作的意见》,提高青年审计干部的审计实务能力,合理缩短年轻干部成才周期,根据《审计署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结合办内实际,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最近制定了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细则。

    该细则规定,对新录用进入特派办,参加工作3年以下的审计干部进行为期3年的实务指导与培养。按照“一对一”的培养方式为新录用干部确定实务导师,并签订《实务导师指导合同书》。通过实务导师的指导和培养,使新录用审计干部尽快熟悉审计业务、掌握常用审计方法、具备扎实文字功底及良好沟通协作能力。

    为提高实务导师的指导水平,实施细则对实务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思想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优先选择具有高级职称、审计领军人才、审计骨干人才、四手人才资格或其他专业资质的人选;熟悉本领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工作规律,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成果比较突出;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根据上述标准建立审计实务导师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新任实务导师还将接受岗前培训。

    同时,该细则对实务导师的职责和权利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结合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岗位特点,有重点地确定指导目标,制定年度指导计划。指导计划经处室审核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并接受人事教育处的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指导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定期向指导对象推荐必读文件和必读书目,并定期对指导对象的理论学习、公文写作等给予检查和指导;向指导对象传授审计经验和技能,帮助解决指导对象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其在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上取得成绩;在晋升行政职务、参加审计专家选拔、参加国内外培训或会议时,给与优先考虑和安排。指导对象年度考核合格的,实务导师每年可视情况领取一定数额的指导费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当年指导费用;针对培训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实务导师要及时和所在处室、人事教育处以及指导对象共同商量,适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不断改进、完善培训的方式和内容。每年对实务导师的工作通过自评、互评和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导师后备库。(张华荣 高斐)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