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廉政谈话 成都办出台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来源:审计署成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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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廉政谈话,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意识,日前,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了廉政谈话管理办法,对“何时谈”、“谁来谈”、“谈什么”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开展廉政谈话:一是审计项目进点前;二是干部职务晋升任职前;三是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前;四是新招录公务员入办时;五是群众对某一干部的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时;六是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形。

办法同时规定,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观察、了解和收集干部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和思想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谈话。纪检组长与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与本处室所有人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廉政谈话的主谈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审计项目进点前,由分管办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主谈;干部职务晋升任职前、新招录公务员入办时,由主要办领导、纪检组长或分管办领导主谈,也可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人代表组织主谈;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前,由各处室负责人主谈;群众对某一干部的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时,由主要办领导、纪检组长、分管办领导主谈,也可由机关党委或人事教育处负责人代表组织主谈;其他情形的谈话可由办领导指定有关人员主谈。

廉政谈话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谈话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是了解谈话对象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和思想状况等方面情况;三是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四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建议和要求;五是开展党风廉政相关制度、规定和精神的宣传教育。

办法要求,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或说明情况。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张华荣 杨远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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