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长春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自行移送事项跟踪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来源:审计署长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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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强化特派办自行移送事项结果跟踪管理,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切实发挥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积极采取措施,从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流程、规范跟踪媒介三方面入手,对特派办自行移送事项跟踪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一是落实责任主体,确保移送事项跟踪工作全覆盖。该办以“件件移送有回音,个个事项有跟踪”为目标,明确自行移送事项跟踪工作由法规处和各业务处室按照主送单位类型分工负责。主送单位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法规处统一负责,主送单位为国企公司总部、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业务处室负责,严格落实跟踪责任,确保移送事项跟踪工作全覆盖。同时,增加移送文书印发后由办公室向法规处的转交环节,确保法规处及时督促业务处室按要求送达移送文书,规避遗漏。

二是完善工作流程,确保移送事项跟踪工作有序开展。该办以“规范有序,及时反馈”为目标,按照主送单位类型分别完善了自行移送事项跟踪工作的基本流程。主送单位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处室在送达主送单位之日起7日内将移送事项涉及的问题线索情况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报送法规处,由法规处定期与各主送单位沟通移送事项办理情况;主送单位为国企公司总部、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业务处室自行与主送单位沟通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办理情况报送法规处汇总。通过细化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进一步促进了移送事项跟踪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规范跟踪媒介,确保移送事项跟踪工作取得实效。在以往移送事项跟踪工作中,由于跟踪主体不统一和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各业务处室采取的跟踪方式较为多样,也没有统一规范的跟踪媒介。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办对未办结的自行移送事项进行了汇总分析,责成法规处派专人开展跟踪尝试后,统一规范了跟踪媒介。对接收移送事项较多的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发便函要求其明确专人负责移送事项跟踪对接;对接收移送事项较少的个别单位,以介绍信为媒介开展移送事项跟踪工作。通过规范跟踪媒介,促进了移送事项结果得到及时反馈,确保跟踪工作取得成效。(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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