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范晓路(审计署上海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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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城镇化形态和城镇布局上,呈现出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上的发展不协调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在县域城镇数量多但规模偏小,基础设施薄弱,人居环境差,综合承载能力不足,集聚产业能力有限。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需要进行重大的战略调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提高质量。”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即在总结过去多年来我国推进城镇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和环境,对我国城镇化战略进行继承、调整和优化,促进我国城镇化持续、健康、稳定和高效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城镇化的难点和核心是真正实现农村进城人员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新型城镇化把农民变为市民,必然会带来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规模的提升,文化、旅游、休闲、家政、美容等行业的服务水平也将得到提高,进而逐步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同时,新型城镇化将改善居民消费环境,逐步改变农村进城人员的消费行为,在劳动收入占比和人均收入增加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城镇相对较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有利于减少预防性储蓄,从而促进消费。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和升级。工业发展是城镇化的基础,产业发展是城镇化的核心,由于城镇相比农村往往具有资本、技术、交通运输、居住条件、人力资源和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量的劳动力和生产活动不断向城镇聚集,城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推动产业集聚。另外,城镇化发展在推动以教育、医疗、社保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推动以商贸、餐饮、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型服务业和以金融、保险、物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产业升级。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新型城镇化在注重城市的开发建设和功能完善上,更加重视农村地区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合理引导人口、资金和技术等要素的主要流向,加大工业化、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的推动,着力缩小城乡收入、生活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加速城乡统筹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国家审计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

    (一)积极保障县级政府财力可持续发展。新一轮城镇化建设必然要求县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力度履行相应的政府职能,但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级政府并没有相应的财权财力来与事权相匹配,这样就会强化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能建立在“土地财政”的基础上,不能与土地市场的变动兴衰捆绑在一起,那么审计就要在对县级财力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促进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同时关注改革带来的跨县区域性公共物品供给“缺位”和县级权力监管失控问题。

    (二)积极维护公共财政的民生保障功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伴随着农业转移人口的不断市民化、审计要着重关注公共财政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出水平和社会效益。要在继续完善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在民生领域财政投入比重的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推动各级政府持续加大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健全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缩小区域差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积极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行为。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基本设施建设投资在稳定增长过程中仍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原本已陷入隐忧的地方债务或再次冲动,在国家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的同时,审计要尤其警惕地方政府绕道银行表外即影子银行继续进行规模式跃进,如以城投债、融资租赁、信托等理财产品新形式进行具有政府隐性担保形式的融资行为,促进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

    (四)积极推进生态友好型城镇建设道路。多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城市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但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方面的巨大代价,在某种程度上推行的是粗放式、外延式和速度型的城镇化道路,资源环境严峻的现实表明我国必须走集约化、紧凑型的新型城镇化之路。国家审计要以资源环境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重点关注资源环境资金配置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关注国家在生产、公共消费、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在基层政府的贯彻落实情况,揭露和查处资源浪费、国有资源收益流失、危害资源安全等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计在“美丽中国”目标中的建设性作用。(范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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