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业银行代理私募基金顾问业务审计重点
黄燕(审计署重庆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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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所谓私募,是指向特定投资人非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同时,各商业银行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先后推出了与代理发行私募基金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即银行代为募集资金,再由基金公司进行运作。审计工作人员在对有关金融机构财务顾问业务的审计中发现,由于利益驱动以及相应监管工作缺失,当前银行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中隐藏一些风险和违规经营问题,应从多方面予以关注。
    
    一是应关注私募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私募基金作为新兴的融资渠道,与银行贷款不同,相关政策法规限制较少,对于私募基金的投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发现,为获取高收益,由某商业银行募集来的资金经委托贷款形式几乎都投向房地产行业,部分房地产项目尚未完全取得项目所需的相关证件。银行募集来的资金通过私募运作方式绕开了信贷监管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二是应关注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明确限制,即不得超过50人。审计发现,个别企业以工会名义投资私募基金,工会作为独立的投资者,资金来源于企业数十名职工,变相突破了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三是应关注私募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私募的固有用途,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审计发现,某商业银行代理的部分私募基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非相关项目建设。基金公司对于融资企业的监管手段有限,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账户监管,而商业银行在代理私募基金顾问业务过程中认为应由基金公司承担融资和投资风险,而放松对融资客户及相关账户资金的监管。
    
    此外,还应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有关要件,重点追查资金使用的情况,核实有无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高风险行业的情况,判断是否相关人员是否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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