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审计工作意见 探析审计职业化路径
汪粒(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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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意见》为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目前亟待从建立完善制度和改革机制入手,为审计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实现审计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审计队伍职业化,是指以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并具备独特职业技能、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专职行业。建立审计职业化制度,一是有利于充分行使《宪法》、《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能,从更高层次上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及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二是有利于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中等发展国家,普遍实行了审计队伍职业化,并在相应的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准入资格、任职条件、权力义务、提拔晋升及政治生活待遇等,一旦被选定进入审计机关,便享受终身制待遇,从而为保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奠定了重要基础。三是有利于提升审计工作的形象和权威,我国从1983年重新恢复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为稳定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一些原因所致,某些不具备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也进入审计机关,有的甚至还担任重要领导职务,致使不少基层单位一线审计人员匮乏,长期存在着“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尽管审计署党组曾在2004年提出过“实行审计准入制度,促进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打算,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建立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审计职业化队伍,以提升我国审计队伍的形象,维护审计机关的地位和权威。
   
    二、实现审计职业化建设的路径
   
    笔者认为,实现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审计队伍职业化以及我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经验,着力从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出发,建立完善审计职业准入、职业岗位设置、职业等级划分及各类人员选任等制度。
   
    一是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审计人员选任程序,统一审计人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审计人员职业准人“门槛”,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专业素质,非专业人员进不了审计部门。中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应是确定这一“门槛”的必备条件。同时通过建立退出机制,使人才可上可下,将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人员逐步淘汰出审计队伍,促使审计人员始终保持专业水平,在审计队伍内部形成良性竞争的氛围。
   
    二是建立终身审计职业培训体系。通过职业化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伴随审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始终的审计培训机制,根据每位审计人员专业对口不同,安排计算机审计、工程造价审计、财税审计等各类审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水平,使其始终胜任本职工作。
   
    三是探索职业等级划分制度。建议参照我国《法官法》及军队专业技术军官的级别待遇,将各类职称人员分为12个等级,即:助理审计师从1-6级;审计师从4-9级;高级审计师从6-10级;主任审计师从8-12级,并明确享受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如审计师可享受副科至副县、高级审计师可享受副县至正厅、主任审计师可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同时,对部分因职称、年龄等原因未能晋升上一技术职务的,为激励先进,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可在任满规定最低任职年限1-2年内,择优选升一级,但在未任职期间,选升最多不超过一个级别。
   
    四是科学确定任职条件。一是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从具备高级审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拔,其中局长也可从上级审计机关具备条件的人员中选配;凡不具备审计资格条件者,不能任命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职务,也不能进入领导班子。二是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年限的人员中,组织参加全国统一职称考试,择优选拔,凡不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质的,不能参加所有项目审计。
   
    五是改革现行选任程序。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立法式审计管理体制,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主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副局长、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由审计机关的行政主官提名,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中层正副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由审计机关的行政主管任免。(汪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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