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家审计在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审计署太原办)
郎少萍(审计署太原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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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其职能的履行,积极推动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的实现。本文从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所包含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三个方面论述审计在其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关键字】审计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确立了治国理政的原则,标志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的需要,是基于法治构建中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诉求,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紧紧围绕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开展审计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工作的进程,是新时期审计面临的一项严峻的历史任务。
    
    一、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纲,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法治国家是整体性、纲领性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要靠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国家审计要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和推动者,要通过其自身职能的履行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要通过审计监督督促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查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以促进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二是注重揭示和反映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衔接、不配套、不适应等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使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受法律调整,在法律搭建的平台上进行沟通和回应,使民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传达到国家机构,同时国家机构也能够及时的反馈,从而达到听民心,顺民意,促民生的目的。目前,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一些重点领域,如国有企业改革、政府采购、市场监管、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尚待加强,审计应利于其职业优势,及时客观的传导出这些领域的社会主体在立法方面的具体需求,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使法律更加贴近现实;三是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通过审计监督,摸清体制和机制的运行状况,分析国家机构管理机制中存在的缺陷,督促各级政府机构理顺彼此之间的责权关系,合理划分和界定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地方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推动体制改革,促使各级政府机构之间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从审计实践来看,审计机关成立30多年以来,推动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招标投标法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了700多件法律法规的立法协调工作。2006年以来,根据审计建议,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制度4.4万多项。(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3-09/13/content_2488162.htm,《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纪念新中国审计机关成立30年讲》,刘家义,2013年9月13日)。2012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首次从多个层面剖析了分税制财政体系与当前改革法治的诸多不适应,提出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等建议,以审计“倒逼”财政体制改革,审计有力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二、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促进政府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作为社会中最大的公共组织,政府承担着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纲领性目标来说,法治政府虽是一个局部性目标,但却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也是能否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政府的职能具有法定性,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要依法执政。一项调查资料显示,多数企业认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的不良现象中绝大部分源于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有超过70%的企业认为在一些重要领域政府领导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只有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使其全方位依法运作,不滥用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全面实现。为此,国家审计要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中心开展审计工作,目标就是要促进政府依法执政。一是要加大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力度,维护中央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中央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依法有效的行使其预算管理职能,促进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二是要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强化对政府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以审计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问题,督促其在法律界定的权力和责任的边界内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加大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使审计结果公告制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信息公开是监督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要努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执政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令行禁止,以透明政府推进廉洁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近几年,审计结果公开力度不断加大,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等等,权利被置于阳光下运行,对实现透明政府,推进政府依法执政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三、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基础,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行政
    

    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的基础,是指社会的法治化。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同法治政府一样,法治社会也从属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目标,要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展开。法治社会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边界内行使其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必须依法行政。审计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起着监督和制约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是其根本职责所在,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要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审计全覆盖,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形成审计威慑力。尤其是腐败窝案的查处方面,审计更要发挥其优势,提升审计反腐败的功能作用。为提高依法查办腐败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的能力,近年来审计机关先后与中纪委、监察部建立了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制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打击职务犯罪和腐败案件的联动机制,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协商会集中,有效形成了反腐败的工作合力。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三是建立严格的审计问责机制,提高审计整改力度,促进依法行政。要将审计监督与审计问责紧密结合,与审计整改紧密结合。审计要查处问题,揭露隐患,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堵塞漏洞,促进国家机关严格管理,依法行政。要以审计的手段,依法法定程序,对查处的问题严格问责,不仅是行政问责、组织问责,而且要依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法律问责、个人问责。同时要以审计问责为推动力,将审计监督与审计整改有机结合,推动国家机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避免出现“年年审计年年犯”的怪象。
    
    201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明确提出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是提升审计监督层次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审计机关要以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目标,把握审计工作规律,找准审计着力点,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要在以往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的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当好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反腐败的“利剑”和国家利益的捍卫者,为推动实现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郎少萍)
    
    【主要参考文献】
    1.喻中:《法治中国为何要坚持“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4年6月25日7版。
    2.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号,2007年9月。
    3.董珍祥:《从法制化到法治的实现》,《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4月。
    4.中国审计史编辑委员会办公室编:《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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