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总量减排核算的审计方法初探
喻青 彭勇(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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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2011年6月至9月,我们在某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对该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总量减排结果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主要是对“工程减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COD削减量进行了全面的复核,在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上做了一次新的尝试和探索。本文详细介绍此次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审计核算过程,总结COD总量减排核算中的常见问题,对此次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初步探讨。

    二、COD削减量核算简介

    (一)COD削减量核算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
    国家环保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指导,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十一五”期间计算污染物削减量提供了统一的取值标准、核算原则和计算方法等。
    (二)COD削减量计算的取值原则
    《细则》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COD削减量的计算采用数据的原则是: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二是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自动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的常规监测数据和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三者之间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根据《细则》和《办法》的要求,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应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联网的污染源,应采用环保部门的常规监测数据。企业自身监测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作为计算依据。
    (三)COD削减量的计算方法
    根据《细则》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计算可分为多种情形,如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而增加的削减量、原有处理设施改进处理工艺或提高了处理能力而增加的削减量等,但万变不离其宗,COD削减量的计算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即:实际处理水量、实际运行天数和进出水浓度差。

    三、COD削减量核算的审计方法和常见问题

    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等措施,而形成的新增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本次审计以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为审计重点,对某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进行了详细核算。
    (一)审计目标
    此次COD削减量核算审计通过对该市COD削减量计算过程的复核,考察该市COD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反映该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
    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总量办具体负责实施,审计过程中市环保局总量办、监测站、监察支队和信息中心等部门均提供了COD削减量核算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
    1.总量办主要提供该市“十一五”期间COD总量减排所涉及污水处理厂的名单、各企业减排档案、各企业各年度COD削减量数据的来源说明、原始计算过程说明等。
    2.监测站提供各污水处理厂的“十一五”期间各年度常规监测报告、抽样监测报告等监测数据。
    3.监察支队提供各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数据。由于各污水处理厂只在出水口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于环保部门联网,因此监察支队提供的在线监测数据只包括出水口COD浓度和实际处理水量。
    4.信息中心提供该市“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数据。
    (三)审计主要过程和常见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对COD削减量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环保部2007年出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此次审计以《细则》等文件中规定的取值原则和计算方法为规范,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在线监测、监测报告等数据,对该市环保部门的COD削减量的原始计算过程进行了复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COD削减量计算的企业是否符合计算的条件
    COD削减量审计过程中首先关注的问题是所计算的污水处理厂是否符合纳入削减量计算的条件。对于工业企业新增COD削减量,《细则》中明确规定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等情况不能计算新增削减量;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要关注是否存在将已经计算过削减量的企业重复纳入计算和将原应在“十二五”期间计算的企业提前纳入“十一五”进行计算等问题。
    2.原计算中采用的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削减量计算主要涉及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COD浓度差和实际运行时间等三项数据。
    (1)对于实际处理水量数据,主要关注计算采用的数据来源是否符合《细则》规定的取值原则,是否存在以企业自报数据代替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数据、常规监测数据进行计算的问题。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在线监测水量数据比实际水量偏小,此时可根据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的故障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对出现故障的日期以当月的日平均处理水量补齐。如果出现同一家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比上年度明显增加甚至超出自身的设计处理能力等情况,需要根据《细则》的要求通过产泥量、用电量等数据进行验证。
    (2)对于进出水COD浓度数据,一般应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以环保部门的季度监测数据为参考,但在企业进水口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环保部门的常规监测数据和抽样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关注计算中是否存在以单次监测值代替平均值进行计算的情况。如审计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在有在线监测数据和环保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用企业自报数据计算COD减排量,导致多计算减排量1000余吨。企业自身监测的数据往往受实验环境、监测设备、监测人员水平等条件制约较大,数据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3)对于实际运行时间数据,一般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遇到在线监测故障的情况,可以结合企业运行记录等材料综合判断。《细则》规定,当年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在实际计算中常常出现将污水处理厂未通过调试期以前时间计入实际运行时间、将污水处理厂故障、检修、停运等不正常运行时间计入实际运行时间等情况。审计可通过企业竣工验收材料、水质水量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运行记录等材料发现此类问题。
    3.环保部门原始计算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规范合理
    《细则》中对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原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能力、处理设施中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不同比例等情况下COD削减量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简化计算,混用公式计算等不规范的问题,造成计算结果失真。

    四、COD削减量计算规范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探讨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同时发现,COD削减量计算过程中之所以存在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既有一些地方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而刻意为之的原因,同时也有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不够完善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给一些地方和部门“打擦边球”留下了空间。《细则》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核算方法的规定不够细化
    一是《细则》中对采用数据的原则中有“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的规定,对于能否采用企业的自身监测数据作为核算依据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计算COD削减量时使用企业自身数据代替监测数据,造成计算结果比实际结果偏大,如某污水处理厂自报污水处理量与进出水浓度等数据均比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大,采用企业自身监测数据而不用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所造成COD削减量计算偏差达1000多吨。二是国家虽然规定“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但因没有明确要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安装,多数污水处理厂无进水口自动监测设备,进水水质、水量的在线监测数据缺失,影响减排量计算的完整性。三是《细则》对污水处理当年COD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是否扣减削减量未进行明确规定。在计算过程中对于当年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情况的处理存在争议。
    (二)部分定义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一是《细则》中 “调试期”的定义不明确,在实际计算中,各单位对于“调试期”的理解不一,有的理解为设备调试时间,有的理解为污泥培养时间,有的理解为环保部门验收时间等。二是对《细则》中“进水浓度年际波动过大”缺乏明确的比例界定,在实际计算中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出现人为选取环统数据和监测数据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的情况。
    (三)对最低监测频次的要求难以满足计算的需要
    《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在实际计算中以四次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全年的水质数据,易受水质偶发性波动的影响,难以全面反映污水处理厂年度进水水质情况,易造成计算结果的偏差。

    五、小结

    2011年是“十一五”收官和“十二五”开局的关键一年,“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核算工作刚刚结束,“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执行更加严格的减排任务,将减排的污染物指标由“十一五”期间的两项增加为四项,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审计工作,总结“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核算审计的方法和经验,对于下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减排审计工作,保障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结果真实有效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喻青 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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