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县市级审计机关在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风险及对策
徐开盛(江苏省昆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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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准则的实施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准则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指导性,逻辑严密、条款清晰,可操作性强,是推动审计质量提高的制度保障,对于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准则实施了近9个月,在基层县(市)级审计机关执行新准则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审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难以衡量。“人”是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重中之重,只有提升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才能使审计人员有能力面对和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挑战和困难,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审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对审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性、执行审计纪律、文明审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的要素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品质,其中核心专业知识又包括会计与审计知识、政策与法规知识和财政与金融知识,核心专业技能包括智力能力、技术运用能力、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核心专业品质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公共责任、职业谨慎和保密。审计胜任能力又具体体现在审计人员的判断力上,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运用审计职业判断,包括遵守独立性准则,保持客观和诚信,负责审计项目,确定工作的范围、评估和报告审计工作的结果,以及对于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恰当的质量控制等。新准则对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具体的刚性要求。在县(市)级审计机关实际工作中,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审计胜任能力确认更难操作,在县级市审计机关人员的构成中,审计机关的正、副职领导由组织部门调任,一般审计干部通过公务员招考、同级机关调入或转业军人安置等,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未设立审计专业测试科目,其他机关调入人员其审计胜任能力更难予以保证,由此看出,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同审计准则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从而给审计质量、审计工作带来潜在风险。
    (二)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遇到的困难。根据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第三十条规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为:项目重要程度、项目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项目对审计资源要求等规定。对县(市)级审计机关来说,限于审计人力和各类技术因素,对部分审计准则条款转化为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对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确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有些项目可能随着审计的深入、项目风险水平的改变、审计环境资源的变化、项目重要程度的更叠、领导重视程度的不同,会有所变化;对审计项目的预期效果,县(市)级审计机关在编制中更难确定,如在审计项目编制前,需要用相关学科进行预测,如统计学、概率学等,在审计项目实施中,随着审计成果的扩大,如查出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各级领导批示、促进各项制度的出台等,项目产生的预期效果会随之变化。
    二、主要问题带来的审计风险:
    (一)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带来的审计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人、法、技”建设也在不断深入,在“人、法、技”建设中首要的是人,审计人员胜任能力越强,审计质量就越高。目前,县级(市)审计机关,审计队伍存在专业素质低、年龄结构不合理现状,如某县级(市)审计机关人员总数30多人,一线审计人员不足20人,而且年龄结构偏大,专业结构混杂:有经济、统计、法律等专业,真正的财会、审计专业人员较少。但该县(市)级城市经济总量较大,发展较快,2010年的经济指标为:全口径财政收入480多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60多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7000多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30多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总量,对该县(市)级审计机关来说,势必承担着繁重的审计监督任务,在人员不增的情况下,对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就越显得更为重要。但当前县(市)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审计人员审计能力不足,胜任能力的“饥荒”,这势必带来审计质量风险,如某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在对某单位实施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审计实施结束半年后,由于群众举报,该公司财务人员有严重贪污行为,经有关司法部门查实,对该财会人员实行了拘捕,形成了审计人员审计刚实施结束,就出现了问题,造成了审计风险,带来了给审计部门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县(市)级审计机关限于审计人员能力和审计力量不足,在审计监督中聘请外来人员和中介机关实施审计,部分县(市)级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全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但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出具,这很难保证审计质量,隐藏着极大的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的政治意识不强就会导致他们难以站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角度,做到公正、公平的审计,虽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部分审计人员仍然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谋取一己私利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
    (二)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造成审计浪费。审计项目制定的不科学性,形成了审计资源浪费。一是审计成果产出低下。审计部门不同于其他部门,政府没有量化的经济考核指标,每年仅仅下达完成审计项目数量,对审计项目成果产出无考核要求。为此,部分县(市)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随意性较大,为了追求审计项目数量,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每年制定了很多审计项目,出具些多审计报告,但这些项目仅仅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的罗列,提一些无关痛痒的审计建议而已,另一种现象就是审计机关闭门造车,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此类审计项目的实施对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对被审计单位都无益,极易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二是审计项目实施无期限。部分审计项目在制定时,由于对审计项目实施的广度、深度把握不足,前期调查准备不充分,不扎实,在审计项目实施中形成无限期延长,如审计实施中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延审面扩展、审计资料收集困难、审计证据不足,定性难,不审单位不予配合等,使审计项目结束时间无限期地延长,甚至出现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垮年度,这种现象,造成审计资源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财力。
    三、对主要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解决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的对策。解决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是县(市)级审计机关的迫切要求,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和衡量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笔者认为:一是建立审计持证上岗制度。如《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审计人员也需持证上岗持有“审计证”,笔者建议审计准则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审计人员也需执行持证制度。持证管理机关为审计署或省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的要求设置考试科目,每年统一组织一次上岗证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审计证”。并对审计人员录用作出规定,在公务员招考或调入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首要条件必须持有“审计证”,把好审计人员“进门”胜任能力关。二是建立重要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每个审计项目由审计组实施,审计组由组长、主审、审计成员构成,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组长和主审岗位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其岗位的胜任能力是关系到项目的高效完成、审计成果的产出,故应对部分重要岗位应建立审计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凡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和主审的必须持有会计师或审计师技术职称,担任重大审计项目的必须持有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改变目前县(市)级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组长或主审岗位由科室的成员轮流担任的办法。三是建立审计人员培训制度。审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来加强培训工作,尤其是在审计实务方面的培训,加大审计人员知识更新的力度,使审计人员及时获得和掌握与审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能力,以满足完成各项审计任务的要求。
    (二)制定科学的审计项目计划策略。加强审计计划管理,是强化审计质量宏观控制的要求,县(市)级审计机关通过编制科学的审计项目计划,努力提升审计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总体质量。县(市)级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从实际出发,重点考虑因素:一是钢性部分的审计项目。如: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如同级审,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二是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审计项目。如: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三是广大市民关注的审计项目。如社会养老资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福利资金等民生资金。在审计项目初步选定的基础上,还要征求各阶层、各部门的意见,如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领导、各级部门等。四是审计计划同审计资源相配置。还应当考虑审计项目计划同审计资源配置相适应,如审计项目的实施时间长短、审计经费的保障、审计的力量资源、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审计实施的环境等因素,做到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总之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既要体现全面审计,也要突出审计重点,权衡质与量的关系,使审计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徐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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