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对政府审计的启示与影响
胡贵安(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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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内容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也关系到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政府审计在审计重点与审计对象等方面产生影响。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就此作一点粗浅探讨,乞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突出民生审计,实现审计理念“以民为本”的变革
    孟子日:“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它鼓励财富的创造与积累,与民生息息相关。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利益调整主导下的社会阶层分化,使得贫富差距严重,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物权法因势利导,坚守以民为本与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理性手段对经济利益与社会结构进行重新调整,采用温和的程序化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例如物权法除规定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以及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等以外,还对集体土地、私有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的征收补偿作了严格规定: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政府审计必须顺应物权法“以民为本”的时代趋势,突出民生审计,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实现审计理念“以民为本”的变革。具体表现为:
    首先,在审计计划的编排上,应增加对农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专项资金的审计项目的数量与比重。审计部门应注重发挥审计计划的“龙头”作用,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可增加自行安排的民生项目外,还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例如审计署2007年增加民生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审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资金、救灾资金、支农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及南水北调工程、铁路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奥运建设项目等重大民生项目。
    其次,在审计实施中,应加大民生审计力度,着重查处民生审计项目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结合审计结果落实,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与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审计发现的可能引发群发性社会事件的集体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就业和转移就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吸取教训,建章立制,从体制上、制度上、管理上堵塞漏洞 。
    再次,在审计方式方面,应充分发挥专项审计调查的重要作用。审计调查具有一般审计所无法比拟的程序简便、灵活机动、工作时效性与针对性强的特点,是一种重要的民生审计形式。例如宁波市审计局曾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查中,重点调查了部分国有及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及经营财务状况。审计调查中,采用随机发放业主调查问卷,走访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及时发布相关消息等形式,社会反响强烈。
    最后,在审计结果公告上,逐步做到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全部向社会公告。将民生审计中揭露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告,促进审计整改与制度建设,并进一步增强民生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如笔者所在的审计局,自2004年实施审计公告制度以来,已公布涉及南京农村“八件”实事专项资金、红山窑水利拆建工程等深受群众关注的民生项目数十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强化企业审计,确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重点
    物权法在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实施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面对国有资产流失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物权法的出台无疑为政府审计在企业领域注入了新的动力和发展空间。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领域。审计机关在企业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审计法、物权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通过审查账册资料及其经营活动,重点揭露和查处在国企改制、资产重组、业务转包等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及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促进整改提高,为企业发展服务。
    另一方面,在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审计人员在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可通过检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资产质量情况,着重评价领导人员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在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审计部门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及时向组织人事、国资监管等部门报告;对于资产流失情况严重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则应通过审计移送程序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分财产范围,明确审计对象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
    市场经济发展原理告诉我们,没有清晰的产权,就没有明确产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也就易于引发争议和矛盾。物权法制定了清晰的产权界定规则,明确划定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范围,将对政府审计对象的确定与梳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物权法的立法原则,明确审计对象的范围。一般认为,政府审计应是主要对政府管理和使用公共资金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计对象一般也主要限于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运转或建设的单位。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等。依照《审计法》关于审计职责和《物权法》界定财产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重新梳理审计对象的范围,建立对象数据库,一般不对私人公司、民营企业等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除外。
    二是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谨慎审计非国有单位及资产。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物权法规定了对私人和集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对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的非国有单位及其财产,必须保持谨慎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避免造成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防范与化解审计风险。笔者将审计可能涉及非国有单位及资产的情况概括如下:第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非国有单位财务收支的;第二,审计机关因客观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第三,由政府授权或交办审计部门进行的,对农村或城镇集体财产进行审计监督的;第四,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中的非国有资产部分进行审计监督的;第五,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第六,延伸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如为审计地税部门税收征管行为的真实与合法而对纳税的非国有单位所进行的调查。(胡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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