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李庄不起诉”看收集经济责任审计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程度平(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字号:【大】 【中】 【小】
    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并向李庄宣布了该决定。
    “李庄漏罪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复核了证据,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经济责任审计证据是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是表示审计意见的依据,是确定或解除经济责任的根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同时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证据的作用显得格外重要。笔者由“对李庄不起诉”,结合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谈一点对收集经济责任审计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的肤浅看法,供审计同仁参考,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收集经济责任审计证据中存在的缺陷
    (一)基本作法:书面证据,主要是摘录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他有关资料上的相关记录等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证据。言词证据,主要是书面反映的座谈笔录,查询记录,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实物证据,主要是书面反映的对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实地盘存情况记录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证据。
    (二)存在的缺陷:一是书面证据缺少附件支撑,如审计证据笔录缺少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支撑;言词证据,如座谈笔录、查询记录等只有书面记载,而没有录音、录像资料支撑;实物证据缺少录音、录像等影音文件支撑。二是收集电子数据审计证据,如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没有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三是评价结论内容缺少审计证据支持,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工作总结、述职报告;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没有对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是否可靠,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作出判断的情况下,作为审计证据列入审计评价内容。四是缺少收集环境证据。
    二、缺陷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一是违反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不统一的审计评价,没有审计证据支持的评价结论违反了规定。
    二是带来风险。《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无审计证据支持或者审计证据不充分的评价结论,违反了《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给审计机关带来风险。
    三是导致失败。由于收集的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证据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了不客观、不公正、不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必然导致审计失败。
    三、弥补缺陷的对策
    审计人员收集经济责任审计证据,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份复杂的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笔者以为审计人员应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打牢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
    (一)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运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盘点实物证据全过程,作为书面证据的支撑。
    (二)在收集书面证据时,一是对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能够获取原件的应当收集原件,对不能获取原件的要运用复印、扫描、拍照等现代工具收集复印件、影印件资料,作为审计证据笔录的附件,支撑审计证据笔录。审计证据笔录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笔录,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二是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是否可靠,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作出判断。三是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作出判断。四是对收集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等需要作为审计证据的,要审查其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与重要审计事项的相关性,对经审查确定为审计证据的,要制作审计证据笔录,履行签证手续,作为审计结论的支持。对没有通过审查,履行签证手续的工作总结、会议记录、述职报告等均不得作为审计证据使用。
    (三)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如,获取座谈笔录、调查问卷、查询记录、调查记录等书面证据的同时,要运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收集言词证据的全过程,对获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提供单位或个人。
    (四)在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如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内部管理电子文档、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获取方法、获取时间、制作人、提供人、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五)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六)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七)审计人员经过批准可以对审计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等取证手段。
    (八)审计人员应当收集环境证据。
    重庆检方决定对李庄不起诉,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我们审计人在收集经济责任审计证据时,一定要吸取“事实存疑”的教训,除做到程序合法外,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否则,审计机关也只好以“事实存疑”而不报告。(程度平)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