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审计整改的几点思考
向顺鹏(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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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整改是决定审计成果大小的关键因素,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高度关注的内容之一。当前,由于审计整改不够,有些问题屡查屡犯,既影响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也降低了审计威信。因此,加强审计整改,仍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影响审计整改的主要因素
    当前,影响审计整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审计机关的内在因素。具体表现为“四个并存”:
    1、重过程轻结果与重处理轻问责并存。当前,各级审计机关都非常重视对审计实施的过程控制,在审计程序、审计现场管理、审计定性处理上的要求非常严格,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但在审计整改上的机制还比较欠缺。另一方面,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地方,就审计论审计、就处理处罚论审计的情形依然存在。由于经费困难,有的审计机关往往从自身生存和发展考虑,对于查出的问题,采用罚款、没收等经济手段,而忽视了审计发现问题的全面纠正。审计报告出具了、罚没收入落实了,就意味着审计终结,余下的问题不了了之。
    2、整改手段不足与执法手段运用不够并存。虽然《审计准则》第163条至第171条规定了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但赋予审计机关的手段有限,基本上是调查和了解、定期审计、跟踪审计等 “以审计促整改”手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执法手段的规定也比较原则,除了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给予处分外,缺乏其他督促整改的强制性手段。而由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给予处分这些手段行使起来相对繁琐,难以操作,影响面大。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较少运用。
    3、独立性不够与联动性不足并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对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也面临着各种关系。审计整改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有时是上级的直接干预,有时是被审计单位的拖延、说情,这些都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冲击,影响整改工作。同时,有些问题的整改涉及的环节多,需借助其他部门力量和手段才能完成。比如,对案件线索的深入查证,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自行纠正问题的落实,都需要有权部门和主管单位的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出于本位主义或自身工作实际,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使审计整改落空。
    4、经济条件限制与审计质量影响并存。有些地方受财力限制,十分困难,预算经费不能完全落实或留有缺口,导致有些单位不得已而违法违规,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收费、摊派等问题,且资金已经使用,又无新的资金来源,“生米做成了熟饭”、“灶里退不出柴”,问题无法整改。有些问题时间跨度长,历经几任领导,难以整改。同时,审计质量也是影响审计整改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审计质量在总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有的地方、有的审计项目质量不一定能经得起仔细推敲和检验,审计廉政纪律执行不一定完全到位,导致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上无法理直气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分析研究,提出的审计建议不切实际、空洞,导致被审计单位也难以采纳和落实。
    二、加强审计整改的主要对策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既要向内挖潜,提高质量,用好法定职权;又要向外拓展,扩大影响,形成整改合力。具体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1、提高审计质量促整改。打铁必须本身硬。提高审计质量是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严谨细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审计。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保证审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取证充分、法律法规引用准确、定性和处理处罚恰当。把每一项审计都办成“铁案”,让审计质量经得起检验,让被审计单位无话可说。要加强审计风险防控,严格遵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因利益、关系、人情而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用好法定职权促整改。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新的审计执法手段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现有法定职权,是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关键。目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主要有审计情况上报权、审计情况通报权、审计结果公告权、移交移送权、建议给予处分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审计机关应整合这些权力并灵活运用。可以将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直接报告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向人大报告,借助政府行政手段和人大监督手段督促整改;对于不重视整改、软磨硬缠的单位,在一定年度内连续审计、跟踪审计、反复审计,对重复出现的问题加重处理处罚。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单位,不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对审计提出的处分建议落实不力的,可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移送处理。通过处理几个典型,增强审计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3、借助部门力量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重点要建立健全与本级党政督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部门和一些大系统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如可以争取党政督办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可以争取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评议;可以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评先表模上赋予审计机关“一票否决”权,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可对其提拔和评先表模签署否定意见。特别要建立财政审计工作联系制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包括依法扣缴或采取其他措施。加强与国资、政府采购部门的联系,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在购车等大项资产购置上不予批准。
    4、优化审计服务促整改。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还要求审计机关消除就审计论审计的理念,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首先,要加强财经法纪的宣传,消除一些单位“只要钱不上私人腰包就正当”的模糊认识,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要把整改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边审计边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三是要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多从制度、机制、体制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审计建议的操作性、可行性,便于被审计单位采纳。还可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账目、财产财务管理等。四是采取反复上门协调、审计回访等方式,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以诚恳的态度推动整改。
    5、完善管理机制促整改。一是要完善法律机制。对审计机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赋予审计机关在督促审计整改上简便适用的强制性手段。二是完善整改问责机制。可由党政“两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发审计整改问责办法,明确审计整改问责启动的临界点,启动程序,问责方式,如对拒不整改的实行戒免、停职、停岗等。三是完善整改目标管理机制。把审计整改纳入审计质量管理和目标考核,设定审计决定落实率、审计建议采纳率等一些硬性指标,促使审计人员抓整改。还可成立专门的审计决定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审计整改。四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在经费安排上适当予以倾斜。可以探索对贫困落后地方的审计机关实行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减少其经费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就处理处罚搞审计的问题。(向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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