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权威性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姚海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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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监督所具有的权威性、独立性、规范性、效益性四个特点中,审计的权威性是审计监督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权威性不高,必然会妨碍整个审计事业的长足发展。
    近年来,随着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逐步重视,政府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审计工作的环境相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审计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监督作用日益重要,审计权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当前基层审计机关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的审计机关,在执法中受客观条件和现行审计体制的制约,审计执法艰难,审计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审计权威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审计权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㈠审计业务工作独立性难保障
    在现行的审计体制下,由于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受地方政府领导,这就决定了审计在查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地方的利益,审计业务工作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审计对象和审计项目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听从于政府,当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审计在项目确定、依法处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独立性就要大打折扣。
    二是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敏感问题在向上级反映时往往都存在着 缩水的现象。审计机关面临着既要依法向上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不得不考虑自我的生存环境的两难境地。
    三是在查出问题后,审计机关会面临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这就使审计机关本应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与有关法规规定比较明显偏轻。此外,由于审计机关缺乏高层次监督所应有的在财政、银行等部门扣划违纪资金的强制职能,有些审计结论受执法手段限制也难以落实到位。
    四是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审计机关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对地方较为敏感的问题,往往采取只要过得去的态度。基层审计机关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那些敏感问题的存在而无能为力,其审计成果也难以运用。
    ㈡正常审计工作经费难保障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
    然而,对于贫困山区县的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本级财政预算的经费很难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为财政预算严重不足,机关运行困难,审计监督要与资金收缴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就会在解决机关资金困难的隐性目标的趋使下,被自行消化掉。而按照廉洁从审的要求,审计人员又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的审计纪律。这样一来,审计人员的福利待遇、现代化审计设备的更新、现场审计期间各项费用开支等等方面的需求,仅仅依靠财政拨付的经费不能全部得到满足。导致了县级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以罚代处来换取部分审计经费来源的现象,审计纪律执行难以全部到位,审计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审计机关的执法形象受到了影响,审计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审计的权威性自然也难以提高。
    ㈢审计管辖权限的限制
    现行的审计体制,是隶属于政府且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监督机构。过去在这种体制下的审计工作,通过纠错查弊,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保证国家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击经济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审计的体制性弊端对于基层审计机关来说已愈来愈明显:一是中央和省垂管至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实施审计,而上级审计机关对分布在地方的垂管机构往往顾及不过来,鞭长莫及,形成了审计监督的真空地带,相当部分在地方的垂管单位游离于审计监督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监督。二是基层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单位,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审计管辖权限无法对这种严重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在这种状况下,审计的监督职能在某些领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审计权威性也难以提高。
    ㈣审计机关及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
    当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日益重视,在许多工作中都善于运用审计手段。但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能力都相对有限,影响了审计权威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高质量完成审计任务难度大: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机构人员编制少,一般基层审计机关编制在10人左右或更少,其他的审计人员只能是事业编制且人数也很少。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往往时间性很强,而当地党委、政府及组织、纪检部门往往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又很多,与此同时,审计部门还要完成一些中心工作任务,这在客观上造成基层审计人员常年满负荷运转,疲于应付各项工作的局面,致使一些审计项目完成难度大,即使勉强完成了,也难以保证质量。
    二是审计人员素质难以提高: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由于审计人员少,业务工作无法实现按照业务类别进行审计分工,导致了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上而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同时,由于审计人员经常满负荷工作,根本难以集中精力进行业务学习,审计人员出去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当有限,审计技能无法得到有效提高,难以与《审计法》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的规定相适应。
    二、提高审计权威性的对策
    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权威性。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统筹全省审计工作发展的新思维与新观念,以业务领导为突破口,实现全省在项目安排、人员布局、质量要求、时间进度、处理口径、信息披露,包括经费保障在内的一盘棋的审计理念,为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有效克服上述困难,提升审计权威性指明了方向。
    ㈠通过统筹全省审计工作保障业务工作上的独立性
    一是全省统筹安排一部分审计项目给基层审计机关,并按照全省统一的方案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审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辅之以其他配套性的组织措施,如上级派人参加审计,或者交叉审计,截留审计信息的情况会大大减少,地方政府不仅会对地方审计机关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强,同时,上级审计机关对基层审计机关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结果,会大大提升基层审计机关的业务水平;提升审计在促进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设性作用;提升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中的地位。
    二是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基层审计机关工作情况,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审计工作的支持,为基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必要保障,全面推动审计工作更好发展。
    ㈡对垂管单位实行三级联审制度
    现有审计体制的突破,涉及到宪法修订等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省审计厅提出统筹全省审计工作发展,无疑是克服审计的体制性障碍,尝试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一项新举措。
    在统筹全省审计工作的前提下,对垂管单位可实行省、市、县三级审计联查机制。针对垂管单位的特点,逐步建立三级联查机制,如:属省级垂直部门在由省厅实施审计时,将其下属市、县级部门的审计授权本级审计机关展开审计。既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又可以降低审计风险。
    ㈢进一步完善用人及学习培训机制
    一是探索以聘用制为核心的新的人事制度。在审计任务较重、较急审计机关人力不足的情况下,适量聘用审计事业所需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采取中长期聘用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短期项目聘用的办法。变人员管理为岗位管理,变行政约束为契约约束,变人员引进为智力引进。同时,为加强管理,可以探索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为骨干,带领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方式。这样,既可以有效缓解审计任务重和审计机关人力不足的尖锐矛盾,又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提升审计执法能力。
    二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机制,实行审计人员的终身学习制度,努力提高审计能力和审计水平,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审计人员,通过选送培训、集中学习、鼓励自学、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以及通过开展交叉审计、干部上挂锻炼等方式帮助基层培养审计干部,使基层审计人员能得到更多获取知识、储备知识、更新知识的机会,真正做到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㈣建立县级审计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具体的县级审计机关经费保障制度。目前审计经费保障仅列入《审计法》,但其他财政法规,如《预算法》等都没有明确条款规定,且无具体操作制度,基层审计机关只能积极主动争取本地政府的支持。通过统筹全省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升审计的影响力,进而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实现建立审计经费县级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经费预算和拨付制度,使审计经费制度化、规范化、刚性化,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开展和独立性,推动基层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审计机关的帮扶力度。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的审计机关在经费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可参照公、检、法、司等部门实行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结合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审计力量、办公设备配置、财政年度预算审计工作日常经费、审计外勤经费、聘请外部人员和专家经费、审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同时,对下级审计机关完成质量好的审计项目,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既可以激励基层审计机关提升审计质量,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审计机关经费不足的困难。
    三、关于审计权威性的思考
    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机关在组织机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以及人员上的独立性,保障了审计的独立性性,才能真正保障审计的权威性。
    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县的审计机关而言,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审计独立性,确保审计权威性,必须突破现有的审计体制,体制不理顺则审计道路不畅通。为此,有必要对审计体制改革重新进行探讨和研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一条边,人、财、物划归省审计厅统一管理。二是从上到下实行一条边管理,审计署在人、财、物上直接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真正代表国家行使审计权,实施属地执法。其三是改行政型审计模式为立法型审计模式,使国家审计跳出内审机构的框框,让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此外,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体系,加强审计相关的制度建设,使审计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也是确保审计权威性所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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