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报: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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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后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事件和里程碑。

    2010年10月两办《规定》的出台,全面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与此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这些新任务、新要求,有效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和改革创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工作和实践,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成果应当加以总结并上升为制度。为此,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适时启动了《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由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实施。

    作为两办《规定》的配套规定,《实施细则》承继了两办《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紧紧围绕反腐、改革和发展,紧扣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科学总结了近年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吸纳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政绩考核的最新要求,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是指导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框架下进行了多方面的细化、创新和总结。比如:在审计内涵方面,《实施细则》首次在法规制度层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乃至国家审计理论的又一重要突破;在审计对象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对象范围,消除了审计盲点,为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和开展同步审计奠定坚实基础;在审计内容方面,分别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在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制定程序,明确了同步审计的有关内容等。同时,根据中央加强对基层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和社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宪法为渊源、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体、以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为核心、以有关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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