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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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人发〔2003〕32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

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服务局、计算机技术中心、审计科研所、审计干部培训中心、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现将《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

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实行任命制。副职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一次聘期两年。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总数(含享受副司级以上待遇人员)不得超过署确定的职数。

    第三条  聘任条件:

    聘任事业单位副职,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特别优秀的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在本单位内部组织民主推荐,或者由正职提名推荐并经民主测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民主推荐、考察和公示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将拟聘任人员情况报分管署领导同意后,再将有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研究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后,人事教育司通知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首次聘任期间,比照享受副司级干部试用期有关待遇。

    第五条  续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满,经聘任单位考核讨论,认为被聘者称职,需要继续聘任的,报人事教育司进行考察,并报署党组研究是否确定为副司级干部。

    (二)首次聘任期满,由于某种原因,聘任单位不再聘用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三)其他续聘人员,按照第四条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解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间,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或本人提出申请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解聘后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二)续聘任期中解聘或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由原聘任单位作出安排,但不得聘任为非领导职务,无特殊情况,享受国家规定的副司级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原由署任命的副司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任期满两年后也按此办法管理。凡续聘者应聘为实职,否则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人发〔2003〕32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

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服务局、计算机技术中心、审计科研所、审计干部培训中心、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现将《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

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实行任命制。副职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一次聘期两年。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总数(含享受副司级以上待遇人员)不得超过署确定的职数。

    第三条  聘任条件:

    聘任事业单位副职,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特别优秀的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在本单位内部组织民主推荐,或者由正职提名推荐并经民主测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民主推荐、考察和公示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将拟聘任人员情况报分管署领导同意后,再将有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研究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后,人事教育司通知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首次聘任期间,比照享受副司级干部试用期有关待遇。

    第五条  续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满,经聘任单位考核讨论,认为被聘者称职,需要继续聘任的,报人事教育司进行考察,并报署党组研究是否确定为副司级干部。

    (二)首次聘任期满,由于某种原因,聘任单位不再聘用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三)其他续聘人员,按照第四条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解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间,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或本人提出申请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解聘后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二)续聘任期中解聘或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由原聘任单位作出安排,但不得聘任为非领导职务,无特殊情况,享受国家规定的副司级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原由署任命的副司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任期满两年后也按此办法管理。凡续聘者应聘为实职,否则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聘任  管理  办法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6),办公厅、人教司(4),存(5)。

  审计署办公厅                2003年5月27日印发

主题词:人事  聘任  管理  办法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6),办公厅、人教司(4),存(5)。

  审计署办公厅                200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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