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防止其利用职权对有关事项作出不公正处理,以体现执法公正的一种制度,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以下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