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印发《约谈暂行办法》和《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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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计厅日前印发《约谈暂行办法》和《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督促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审计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党员干部廉洁行使审计监督权力,及时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避免由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

《约谈暂行办法》分总则、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约谈人及约谈对象、约谈的组织实施和附则五章。约谈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机约谈,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其方式可视情况采取“一对一”、“二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进行。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说明约谈原因,指出约谈对象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存在的问题;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廉政风险;告知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需要遵守的纪律规定;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提出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

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方面,需要加以督促推动的;负责审计机关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人事管理等有较大廉政风险事项的;操办乔迁、出国(境)、子女升学、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和其它需要进行约谈的9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约谈。

约谈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约谈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省扩权强县试点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厅党组书记和驻厅纪检组长担任谈话人;机关各处(室)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分管厅领导担任谈话人;一般干部,由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谈话人。驻厅纪检组派人负责谈话记录和指定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约谈工作由厅党组会同驻厅纪检组具体承办,按约谈动议、约谈实施、整改落实以下步骤进行。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规定,党员干部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发表或传播不正当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导致工作落实不力的;不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给审计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由驻厅纪检组提出建议,报厅党组书记审定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并按制定诫勉谈话方案、拟定谈话提纲、整理谈话内容由驻厅纪检组备案、督促整改落实等程序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应如实回答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违纪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规定处理;谈话人与谈话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韩会田 徐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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